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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阳学院学历继续教育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时间:2017-12-12

邵阳学院文件

邵院政字〔201753

关于印发《邵阳学院学历继续教育学生学籍

管理规定》的通知

 

校属各单位:

现将《邵阳学院学历继续教育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邵阳学院

                                      201794

 

 

 

 

 

邵阳学院学历继续教育学生

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促进学生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规范学籍管理,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41号令)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学历继续教育函授(业余)本、专科学生。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学历继续教育函授(业余)形式的新生,持省教育考试院盖章的《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学校继续教育学院或学校各函授站(点)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须以书面形式向继续教育学院或学校各函授站(点)请假。未请假者,除因不可抗力因素外,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四条 函授(业余)学员是当年秋季招生,第二年春季入学。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成人教育招生规定对其入学资格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新生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根据有关规定和具体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短期内不能入学者,必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出具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经学校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因病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应于下一年级新生入学前向学校提出入学申请,并提供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的康复证明,经审查合格后方可办理入学手续。如审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 已录取新生如因单位特殊工作需要,确在短期内无法入学者,必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单位出具证明,经学校批准同意后,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可于下一年级新生入学前向学校提出入学申请,获批准后方可办理入学手续。

第七条 如所入学的学校函授站(点)的专业班人数不够正常开班,则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已录取新生可转入相近专业或就近函授站(点)的相同专业或相近专业学习。

第八条 第五、六条规定中的学生入学时,如遇原函授站(点)停办、撤消或函授站(点)未开设学生原录取专业或相近专业、开设专业班人数不够正常开班时,学生可转入学校的其他函授站(点)相同专业或相近专业入学。

第九条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者,不予学年注册,不能随班参加各项学习活动和课程考核。

第三章 标准学制与学习年限

第十条 函授、业余标准学制与学习年限为:高中起点升本科学制5年,修业年限为57年;高中起点升专科和专科起点升本科学制均为2.5年,修业年限为2.54.5年。

第四章 课程考核与成绩评定

第十一条 学生必须参加学校专业教学计划中各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学习与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二条 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必修课程以考试为主。考试的成绩按百分制评定;考查的成绩按百分制或五等级记分制(优、良、中等、及格、不及格)评定。百分制与五等级记分制的折算办法如下: 90100分为优秀,8089分为良好,7079分为中等,6069分为及格,59分及以下为不及格。

课程考核成绩中,考试或考查成绩占70%,平时的网络平台学习、作业、实验、课堂表现、面授出勤率等综合成绩占30%

第十三条 课程考核成绩评定不合格者,可准许补考二次。第一次补考在下学期面授时进行;第二次补考在毕业前。记分时注明“补考”字样,补考成绩合格的记60

学生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正常考试,可申请缓考并办理缓考审批手续。缓考者参加同课程的补考,其成绩记分时不作“补考”处理。

第十四条 凡擅自缺考或参加考核后不交试卷者,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且不准参加该课程的正常补考,毕业前给予一次补考机会。

第十五条 学生无故旷课累计超过教学时数的三分之二者,不得参加该门课程的考核,毕业前给予一次补考机会。

第十六条 学生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门课程成绩记为无效,不能参加课程正常补考,并将视其违纪或作弊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相应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和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在毕业前对该课程可以给予一次补考机会。

第十七条 课程考核成绩一经评定,任何人不得更改。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该门课程学生可以申请免修、免考:

(一)入学前已参加国家自学考试委员会组织的同层次同专业同课程的自学考试,交验自考主管部门成绩证明,准予免修免考,其成绩作为该课程考核成绩记入学生成绩总表。

(二)入学前在高等院校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学习过的同层次同专业同一课程,成绩在合格以上者,交验就读学校教务部门证明,准予免修免考,其成绩作为该课程考核成绩记入学生成绩总表。

(三)复学学生、留级学生原课程评定成绩在及格以上者,准予免修免考,其原课程考核成绩作为该课程成绩记入学生成绩总表。

(四)申请免修免考的学员,需于每学期面授前两周,到继续教育学院交验免修免考材料。

第五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九条 学生一般应在被我校录取的专业完成学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提出一次转专业申请转专业只能在同批次录取、同层次的专业间进行。

(一)学生确有特长,转专业更能发挥其特长的;

(二)患病或者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他专业学习者。

(三)学生因工作性质要求或者确有特殊困难,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的。

学生转专业一经确认,不再更改。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转专业手续,并参加新专业课程学习。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能申请转专业: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文和理,非医学类和医学类,非艺术类和艺术类专业不能互转;

(三)入学资格待复查审核的;

(四)正在休学、保留学籍或应作退学处理的;

(五)在留校察看处分期间的;

(六)毕业年级的学生;

(七)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一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学生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转学只能在同批次录取、同层次、同类型学校间的相同或相近专业间进行。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允许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入学考试分数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相应年份录取分数的;

(三)根据国家规定免试入学的;

(四)拟转入学校与转出学校在同一城市的;

(五)跨学科门类的;

(六)应予退学的;

(七)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八)不符合转出、转入学校关于学生转学有关规定的。

第二十三条 学生转专业、转学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       学生转专业必须有正当理由和相关证明材料,并填写《邵阳学院成教学生转专业审批表》。函授站(点)学员由所属站(点)签署意见,提交学校审批后,办理学生转专业手续。校本部学员由继续教育学院签署意见,报学校审批后,办理学生转专业手续。学生转专业申请时间为每年6月和10月(除第一学期和毕业当年)。

(二)本校学生符合教育部相关规定申请转出至其他学校的,由本人向学校提出书面转学申请,说明理由,提出转学申请,填写《湖南省普通高校学生转学备案登记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经本校及转入学校主管部门同意,由转入学校将转学备案登记表及相关证明材料报省教育厅批准后,可予转学。

(三)外校学生转入我校,按教育部、湖南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办理。

转学需提交的材料有:《湖南省普通高校学生转学备案登记表》、学生转学申请书、学生原始录取表(复印件需加盖学校公章)、与转学理由相符的证明材料。

转学申请时间仅为入学当年的10月,其余时间不接受申请。学校办理的具体时间以湖南省教育厅的规定为准,其余时间一律不予办理。

第六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因病且经医疗单位诊断必须治疗休养,且治疗休养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二以上者;

(二)因其它原因无法坚持正常学习者。

第二十五条 在校学生(含新生)应征入伍,服役期间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保留学籍(或入学资格)手续,退役后2年内允许复学(或入学)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建立管理关系。

第二十六条 学生休学必须有正当理由和相关证明材料(因病休学必须有学校指定医疗单位的诊断证明和治疗方案),经本人申请,由继续教育学院报学校审批,办理休学手续。办理了休学手续的学生,学校保留其学籍。

第二十七条 除应征入伍者外,学生休学以一年为期(因病经学校批准者,可连续休学两年),休学次数累计不能超过两次。

第二十八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当于期满前一个月内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审查(因病休学必须有学校指定医疗单位的复查诊断证明和意见)合格,可以办理复学手续。复学的学生,原则上随原专业、原函授站(点)下一年级学习,若函授站(点)该专业下一年级未招生,可由学校安排在函授站(点)相近专业或到其他函授站(点)该专业学习。

逾期不提出复学申请、或复查不合格及不办理复学手续,休学期间有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复学资格。

第七章 留级、降级与退学

第二十九条 本科入学以来经课程补考后累计还有6门以上(含6门)必修课程不合格,专科入学以来经课程补考后累计有8门以上(含8门)必修课程不合格者做留、降级处理;

第三十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留、降级累计不得超过两次。

第三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本科学生入学以来经课程补考后累计还有8门以上(含8门)必修课程不合格的;专科学生入学以来经补考后累计有10门以上(含10门)必修课程不合格的。

(二)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三)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审查不合格者。

(四)无故一学年不登录网络教学平台学习,或一学年不参加面授学习及课程考核者。

(五)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

(六)违反全国成人高等教育入学考试相关规定入学者。

()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可办理退学手续。

第三十二条 退学的学生,学校注销其学籍,并要求其按学校规定期限办理退学手续离校。

第八章 毕业与结业

  第三十三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毕业补考后尚有3门以内(含3门)不合格的,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第三十四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即时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学信网)”注册。

(一)因课程不及格而取得结业证书的学生可以在结业后次年六月前向学校申请一次未通过课程的补考,成绩合格者,待电子注册后,可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未回校申请补考和补考课程仍不合格的,不再办理换发毕业证书手续。

(二)未缴清学杂费用的毕业班学生,不办理毕业生电子注册手续,不发给毕业证书;毕业两年内缴清所欠费用,可以办理毕业生电子注册手续并发给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两年后不再办理毕业生电子注册手续,不再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五条 本科毕业学生按《邵阳学院成人教育学士学位工作授予条例》要求,通过省学位外语考试,且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者,由学校学位委员会授予相应类别学士学位,发放学士学位证书,并将学位信息及时在“中国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信息网(学位网)”注册

第三十六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或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学校发给学生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九章 学业证书管理

第三十七条  继续教育学院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打印、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在校在学生原则上不予更改学籍信息(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等),确有特殊原因需更改学籍信息的学生,须持本人填写并由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签字盖章的《高等学校学生学籍信息更改审批表》及相关证明材料报学校,学校审核同意后上报省教育厅审核。学生因申请变更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等信息造成的法律后果由学生本人负责。

第三十八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应当取消其学籍,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应当依法予以撤销。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应当予以注销并报省教育厅宣布无效。

第三十九条 毕业证书、结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如有遗失或者损坏,不得补发。证书持有人在地市级及以上报纸登报声明原证书作废,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可以申请补办证明书,学校审批后出具相应证明书。补办证明书按《邵阳学院关于补办成人教育毕业证明书的有关规定》办理,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条 学生对学籍处理有异议的,按照《邵阳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办理。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自201791日起施行。其他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者,以本规定为准。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邵阳学院办公室                         20179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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